依法确保土地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到位

2021年08月05日 10:45人民法院报

《条例》聚焦土地征收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“入市”、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,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,也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。

近日,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该《条例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本次国务院依照今年1月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对《条例》进行了修订,《条例》在土地管理法的制度框架下,聚焦土地征收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“入市”、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,强化对耕地的保护,针对耕地“非农化”“非粮化”以及“合村并居”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,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,强化法律责任,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,确保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到位。

《条例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。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,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,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,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,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“入市”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,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、出租等方案,要求“入市”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,等等。

时下,一些地方容易引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,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补偿方案和程序不甚透明。实践中,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即便不服不满,也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救济自身权利。本次《条例》则补充了与补偿安置方案相对应的权利救济内容,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。此外,还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,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,不得批准征收土地。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,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以上种种举措,都是尊重被征收人意愿、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体现,也有利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宅基地是农民在乡村生产生活、安居乐业的重要权益保障。为此,《条例》加强了对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保障,对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形以及退出程序进行了明确,防止村民非自愿被迫退出,也规范了经有偿退出程序收回的宅基地再利用方式。同时,明确宅基地申请、审核批准程序,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,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,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。

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具体行为措施的行动指南,《条例》在其上位法土地管理法大修后也重新修订出台,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,也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。总的来说,它不仅优化了用地审批程序,简化了用地审批流程,能够使得报批效率大幅加快,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,让地方政府用地审批权有所扩大;还明确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,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“入市”打通城乡二元体制,盘活利用宅基地,真正有利于保障户有所居,对我国当前土地改革制度发展有着重大意义,期待它在实践中发挥好应有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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